随着我院教学改革的不断深化和新形势发展的需要,日前,学生处组织对原《郑州轻工业学院学生奖励条例》进行了修订。在修订过程中,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参考了兄弟院校的一些规章制度,同时召开了多次学生工作会议进行了讨论,对原《奖励条例》进行了补充,剔除了一些不再适用的内容,增加了新的一些规定。 新《奖励条例》共九章三十条,适用于实行学分制的本科学生,《条例》结合完全学分制的实施,对各类奖励的评选条件做了更为明确和详尽的规定,在进一步丰富原有章节内容之外,主要增设了“专项奖学金”、“优秀学生干部标兵”等内容,同时对学生单项奖学金奖励部分进行了较大的修改,对单项奖学金的设置、类别和奖励办法做了更为详细的规定。依照新条例的规定,除社会工作奖外,我院学生在学科竞赛、科技创新、文体活动、社会实践等活动中取得省级以上奖励者将获得相应的单项奖学金。 附:《郑州轻工业学院奖励条例(修订)》 郑州轻工业学院学生奖励条例 (修 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建设良好的校风、学风,激励广大同学努力学习,奋发进取,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同时鼓励学生在特长方面脱颖而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其它政策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工作,经研究,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具备我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实行学分制的学生,均适用本条例。对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方式和项目 第三条 奖励方式: 通报嘉奖;奖状;证书;奖品;奖金等。 第四条 奖励项目: 1、优秀学生综合奖:包括综合奖学金;专项奖学金;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干部标兵;优秀班集体;优秀毕业生等。 2、单项奖:包括社会工作优秀奖、学科优秀奖、文体活动优秀奖、社会实践优秀奖、科技创新奖、精神文明奖、特殊贡献奖等。 第三章 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五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道德品质优良,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社会公德; 2、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学习成绩优秀; 3、思想品德考评成绩必须在“良好”以上(含良好); 4、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体育锻炼、文体活动。 第六条 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的评定办法 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评定结束后,各院系张榜公布,并召开颁奖大会。 一、综合奖学金的评定 1、综合奖学金的等级、金额和比例 综合奖学金的评定由于经费来源不同,奖励金额和获奖比例不同年级和专业有所差异: (1)99级学生综合奖学金 一等奖 2000元/人. 年 获奖比例5% 二等奖 1500元/人. 年 获奖比例8% 三等奖 800元/人. 年 获奖比例12% (2)2000级学生综合奖学金 非艺术类专业(本科): 一等奖 2200元/人. 年 获奖比例5% 二等奖 1600元/人. 年 获奖比例8% 三等奖 1000元/人. 年 获奖比例12% 艺术类专业: 一等奖 4000元/人. 年 获奖比例5% 二等奖 2500元/人. 年 获奖比例8% 三等奖 1200元/人 .年 获奖比例12% (3)2001级及以后学生综合奖学金 非艺术类专业(本、专科) 一等奖 2200元/人. 年 获奖比例5% 二等奖 1200元/人. 年 获奖比例8% 三等奖 500元/人. 年 获奖比例12% 艺术类专业 一等奖 4000元/人. 年 获奖比例5% 二等奖 2000元/人. 年 获奖比例8% 三等奖 600元/人 .年 获奖比例12% 2、综合奖学金的评定条件 (1)参评综合奖学金的学生需完成学年度规定学习的科目,并取得相应课程学分; (2)综合奖学金的评定以学生德智体综合评分为据,按照学生的学习成绩和规定获奖比例进行; (3)特等奖获得者成绩必须是专业第一名,平均成绩90分以上,单科成绩85分以上; (4)特等奖评定不受比例限制,获奖者享受一等奖金额; (5)特等奖,一等奖获得者当年思想品德考核须为“优”; (6)一年内未受校纪处分; (7)学习成绩一年内无不及格; (8)休学复学者不能参加本年度的评奖; 3、综合奖学金评定的具体规定 (1)综合奖学金按专业或每两个自然班为一个评选单位进行评定。 (2)根据评比条件,在某一获奖等级达不到评定人数的情况下,其空缺指标下列一个等级,总体比例不变。 (3)成绩的计算与排序。 详见《郑州轻工业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学分制试行)》有关条款,按学年平均学分积排序。 (4)毕业生综合奖学金的评定,根据其在校期间一贯表现,根据相关条件评选省级、院级优秀毕业生,对优秀毕业生进行奖励。 二、专项奖学金的评定 1、专项奖学金为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在我院设立,由我院组织评定的奖学金。 2、评选条件 (1)遵守国家法令及校规校纪,品行端正; (2)学习成绩优良,表现优异,符合优秀学生奖学金评比的条件; (3)符合专项奖学金提供者要求的专项条件; (4)在重大活动中为学校赢得荣誉或作出突出贡献者; 3、评奖程序 (1)专项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在学院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评选后进行; (2)在学生班级推选的基础上,各院系审查后将推荐名单及事迹材料报学生处,学生处审核并张榜征求意见后,报专项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审定; 4、奖励与表彰 (1)学院对获奖学生颁发荣誉证书及奖金,奖励金额按照协议规定执行,奖励金额不少于1000元/人.年; (2)每年可通过全院表彰大会对获奖者进行表彰,也可以单独召开颁奖会。 三、单项奖的评定 单项奖用于奖励在社会工作、文体活动、社会实践、科研创新、精神文明建设中获得优异成绩、做出突出贡献的学生。获奖者学年内未受任何纪律处分,且具备相应条件者,可获得下列奖励: 1、社会工作优秀奖: (1)奖励积极参与各项社会工作,热心为广大同学服务,为学院建设做出突出贡献者,奖励金额100元/生,奖励比例5%; (2)在院团委、院学生会学生干部和社团指导委员会、学生生活园区团学组织、社团组织学生干部中单独设立社会工作优秀奖评比名额,奖励金额100元/生,奖励比例5%。 2、学科优秀奖: (1)英语四级成绩90分以上或通过英语六级考试者;专科学生、艺术类学生获得国家外语统一考试四级合格证书者,每人奖励金额100元。 (2)在全国性学科竞赛中获奖,奖励金额100-500元/生;省级学科竞赛中获奖,奖励金额50-300元/生。 3、科技创新奖: 奖励积极参加科技学术活动、在院级及以上科技学术活动中有显著成绩、发表科技学术论文,或发明创造出具有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科技成果者。 在全国性科技学术活动中获奖,或获得国家专利,奖励金额500-2000元/生。在省级科技学术活动中获奖,奖励金额100-500元/生。在省级以上刊物(带CN刊号)发表学术论文者,每篇奖励50-300元。 4、文体活动优秀奖 奖励积极参与各种文体活动,并在校级以上文化、艺术、体育比赛中获得优异成绩者,对于成绩优异者学院在通报嘉奖的同时,分别给予以下奖励。 (1)获得省级各类荣誉称号者,奖励100--500元;获得国家级各类荣誉称号者,奖励500--1000元。 (2)在省级以上文化、艺术竞赛活动中获得奖励者,按下表所列予以奖励: 项目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优秀奖 国家级 团体 500 400 300 通报嘉奖并根据情况予以奖励 个人 1000 800 600 省级 团体 通报嘉奖,根据实际情况奖励50-300元/人 个人 400 300 200 (3)获省级、国家级体育竞赛奖励者,按照下表所列奖励: 项目 第1名 2-3名 4-6名 打破记录 国家级 团体 500 400 300 1000 个人 1000 800 600 2000 省级 团体 通报嘉奖,根据实际情况奖励50-200元/人 个人 400 300 200 1000 (4)学生在校期间创作的科技、文化、艺术作品被学校收藏者,予以通报表扬并颁发收藏证书。 5、社会实践优秀奖: 奖励在日常学习和生活中能够充分利用业余时间,卓有成效地开展诸如参观考察、社会调研、科技扶贫、文化宣传等社会实践活动,成绩突出者,总名额不超过院系参评总人数的2%,获奖者除授予荣誉称号外,给予人民币100--300元奖励。 6、精神文明奖、特殊贡献奖 奖励在精神文明建设中有突出事迹和为学校争得较大荣誉者,该奖项由各院、系根据实际情况申报,学生工作部(处)审定,不受名额限制,获奖者除授予荣誉称号外,给予人民币100--500元奖励,特殊情况可予以重奖。 7、年度单项奖学金各项可以兼得,但每生各项累计奖励原则上不超过2000元。 8、单项奖学金的评定每学年进行。由本人提出申请,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推荐,报学生处审核,由主管院领导批准。 第四章 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 第七条 “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称号用于表彰德、智、体全面发展、表现突出、品学兼优的学生。 一、“三好学生”的评选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真学习新时期党的方针政策; 2、严于律己,模范地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3、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乐于助人; 4、刻苦钻研科学文化及专业知识,学习成绩优异,当学年获一、二等奖学金奖; 5、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及课外活动,参加公益劳动,并能起到骨干带头作用; 6、积极参加体育锻炼,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 三好学生评选比例按院系参评学生总数的 8%执行。 二、“三好学生”标兵的评选条件 三好学生标兵从三好学生中选拔产生,为德智体全面发展、思想品德高尚、学习成绩突出、积极参与各项社会工作、热心为广大同学服务、为学院争得荣誉或做出突出贡献者;有一定的科研和社会实践能力或在省级以上科技、文体、学科竞赛中获奖者可优先评选。 三好学生标兵评比比例为在校学生总数的 2‰。 第八条 “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的评定随每学年综合奖学金的评定进行。由本人提出申请,在班级评议的基础上,由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推荐,报学生处审核,由主管院领导批准。 第五章 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干部标兵 第十条 “优秀学生干部”称号用于鼓励积极参加社会工作、社会实践、文体等活动、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工作成绩显著,在同学中具有较高威信的班委以上的学生干部。 第十一条 “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真学习新时期党的方针政策,模范地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2、能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具有奉献精神,勇于开拓进取,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有突出的组织能力,善于做思想工作,能解决疑难问题,工作成绩显著; 3、积极参加各类社会工作及课外活动,团结协作,起到骨干带头作用; 4、有实事求是的思想作风和扎实严谨的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勇于批评与自我批评,能与全体学生干部密切合作,正确对待荣誉,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 5、刻苦钻研科学文化及专业知识,学习成绩优异,当学年获三等以上学金奖。 “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比例按学生干部总数的15%执行。 第十二条 “优秀学生干部标兵”的评选条件 优秀学生干部标兵从优秀学生干部中选拔产生,除具备优秀学生干部的条件外,应表现更为优异、事迹突出;要求综合测评成绩为优秀;具有奉献精神和团结协作精神,所负责的工作成绩突出,为学院争得荣誉或做出巨大贡献;各门课程成绩良好;所在班级凝聚力强,风气正,学习风气浓厚,无违纪现象。 优秀学生干部标兵评比比例为在校学生干部总数的 4‰。 第十三条 “优秀学生干部”和“优秀学生干部标兵”的评定办法 1、“优秀学生干部”和“优秀学生干部标兵”的评定随奖学金的评定进行,在本人小结的基础上,由班级评议,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推荐,报学生处审核,学院学生评先领导小组审批,由主管院领导批准。 2、在院团委、院学生会、社团指导委员会、学生社区和社团共青团组织干部中单独设立“优秀学生干部”评比名额,比例同上。 第六章 优秀毕业生 “优秀毕业生”称号,用于表彰在校学习期间德、智、体全面发展,表现突出,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十四条 “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条件: 优秀毕业生是学校授予毕业生的重要荣誉称号,当选者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1、认真学习和正确理解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能够理论联系实际; 2、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较好的思想道德修养和比较高的综合素质; 3、在校学习期间连续三年获得过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或获得由社会和学校设立的奖学金之一者; 第十五条 “优秀毕业生”可在国家政策允许的就业范围内,由学院优先推荐给用人单位。 第十六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在毕业前评定,由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推荐,报学生处审核后,由主管院领导批准。 第十七条 校级优秀毕业生评选按毕业学生总人数的 8%执行;省级优秀毕业生评选按省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第七章 先进班集体 先进班集体的表彰和奖励随奖学金一起评选。 第十八条 先进班级集体的评选条件 1、有一个团结的党、团支部和班委会,班委、党团干部密切配合,以身作则,起模范带头作用; 2、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规章制度,全班当年无受处分者; 3、具有良好的学风,班级同学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全班无因学习原因而退学者; 4、能积极主动地参加学院、系的各项活动,积极组织有益的班级课外科技文体活动; 5、全班团结互助、文明礼貌,寝室卫生较好; 6、全班同学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体育达标率在90%以上。 第十九条 先进班集体评定比例及奖励办法。 1、先进班集体的评定比例控制在全院班级总数的15%以内。 2、先进班集体颁发奖状及奖金,奖金为500元/年、班。 第八章 其它 第二十条 为了建设良好的校风、树立正气,各院、系就对在各项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及时进行口头表扬或通报表扬。 第二十一条 对于积极参加各项活动,成绩突出的学生,给予奖品、奖状,以资鼓励。 第二十二条 在学习,工作和生活中涌现的先进人物,可授予奖品、奖金或荣誉称号。 第九章 优秀学生奖学金、先进集体的评定程序 第二十三条 由各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奖学金的初评,报学生处审核。 第二十四条 每年九月份进行奖学金及先进集体的评定工作,程序如下: 1、九月上旬到中旬,在学生自我小结的基础上,各院、系组织完成学生思想品德综合考评,同时由系教务秘书公布上学年每位同学的单科成绩、平均成绩、综合成绩。对已公布的成绩,由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核,有疑问者可向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咨询。 2、九月中旬到下旬,各系进行奖学金评定工作,并公布初步确定的获奖名单,听取任课教师和学生的意见,对公布的名单有异议者,在名单公布三日之内,向学生处或学生评先工作领导小组申述情况,由学生处负责审核答复。 3、先进集体的申报。各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严格按照本条例审查后报学生处审核。 4、十月上旬,各院、系完成整个评定工作,并按要求申报各种材料,由学生处审核后,报主管院领导批准。 5、十月中旬,学院公布获奖名单,颁发各类奖学金和证书。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实施后,各院、系可依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学校有权对平常表现差的班级,在各项评比中降低评定比例或取消评奖资格。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评比中(单项优秀奖除外)不得重复获奖,有贷款的学生在获奖学金后原则上就抵还贷款。 第二十八条 学生所得奖金应用于本人学习和生活,不得用于请客送礼,一经发现,全额退回奖励金额。“先进班集体”奖励金额应用于开展集体活动。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2年9月1日执行,以往所发的奖励条例不再适用。 第三十条 此条例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郑 州 轻 工 业 学 院 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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