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9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精神,为便于各单位及早合理安排教学、科研等有关工作,经学校研究决定,现将清明节放假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4月4日至6日放假,共3天。其中,4月4日(清明节)为法定节假日,4月5日(星期日)照常公休。4月4日(星期六)公休日调至4月6日(星期一)。4月6日(星期一)停课,所缺课程不补。 节假日期间,各单位要妥善安排好值班和安全保卫工作,遇重大突发事件发生,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确保师生员工度过一个平安祥和的节日。 特此通知。 院长办公室 二○○九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