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统计残疾人证书的通知

时间:2008-06-10浏览:23设置



校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及《河南省<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请各单位于620日前将本单位在职残疾人人数及残疾人证书原件、复印件交于人事科。

 

联系人:海常慧

  话:63627002

 

 

 

 

人事处

2008-06-10


图说轻工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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