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学院房屋调整工作的顺利进行,经学院研究决定,就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公布如下:
1、对房屋调整有异议者,在职职工请到院工会反映情况;离(退)休人员请到老干部处反映情况;情况汇总后,由相关职能部门给予答复。
2、不得私自强占住房,违者给予经济处罚,并给予行政处分。
3、对房屋调整有异议者,不得冲击会场、无理取闹,不得干扰院领导、职能部门的正常工作,扰乱点房工作的正常进行和正常的办公秩序。否则,取消其评先、调资、职称聘任资格,并给予行政处分,建议院文明委扣发精神文明奖。
4、点房后必须和学院签定住房协议,在规定时间内迁出原住房,并通知有关部门验收。否则,原住房按6.5元/�O收取房租,且不予办理房屋产权证;并收回新分住房。
5、房屋装修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否则除恢复原有结构外,收取500元处罚金,且不予办理房屋产权证;不得影响其他职工的正常生活;装修垃圾自行清运至垃圾场;
特此通知
后勤保障处
2001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