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申请办法、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时间:2002-01-14浏览:77设置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申请办法

     (1996年11月20日委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简称科学基金)资助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把国家目标放在重要位置,把握科学前沿,以促进我国科学和技术的进步与繁荣。

  第二条 科学基金面向全国,以中央所属科研机构和重点高等学校为主,从事基础性研究的科研人员均可通过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第三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简称科学基金委员会)鼓励申请单位遴选具备下列条件的研究项目提出申请:

  1.有重要科学意义,瞄准国际科学发展前沿,尤其是我国具有优势的基础研究;或有重要应用前景,围绕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点、难点和紧迫的科学技术问题开展的应用基础研究。

  2.学术思想新颖,创新性强,立论根据充分,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合理、可行,可获得新的科学发现或取得重要进展。

  3.有稳定的研究队伍,申请者与项目组成员具有较高的研究水平和可靠的时间保证。所在单位能提供基本的研究条件。

  4.经费预算实事求是。

  第四条 科学基金委员会根据国家发展科学技术的方针、政策与规划,结合学科发展战略,发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指南》,提出资助的主要范围、鼓励研究领域和定向研究课题,指导申请。

  第五条 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的申请,每年集中受理一次,自2月15日开始,3月31日截止。资助期限一般为三年。科学基金委员会每年发布关于申请事宜的通告。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的申请,包括自由申请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地区科学基金项目等。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七条 申请项目的研究内容,必须符合科学基金的资助范围。

  第八条 申请者(申请项目的负责人)必须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优秀的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申请者,必须由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推荐。

  第九条 申请者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项目组主要成员申请(含参加)的项目数,连同在研的科学基金项目数(不含重点项目、重大项目)不超过两项。

  第十条 申请手续必须完备,所需资料必须齐全。

  第十一条 曾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并应结题的项目已按规定完成。

  第十二条 下列人员不得作为申请项目的负责人提出申请,但可作为项目组成员参加研究:

  -在读(含在职)研究生;

  -已离、退休的科研人员;

  -申请单位的兼职科研人员。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十三条 申请者必须按规定的格式,认真、实事求是地填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申请书》。为郑重表示参加申请与合作研究,项目组主要成员应在申请书上亲自签名,不得冒签;合作者所在单位必须盖单位公章。

  第十四条 申请者所在单位应负责对本单位的申请项目严格审查,并保证申请书陈述内容的真实性及核对填写内容与软盘录制内容的一致性,认真遴选创新性强的优秀项目申报。

  申请者所在单位学术委员会应对研究项目的科学意义,研究特色和创新点、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的可行性等进行全面审查并签署具体意见。

  申请者所在单位(包括合作单位)领导,应对支持该项研究及监督其计划的执行等做出保证。

  第十五条 申请者所在单位应按规定的受理时间,将申请书(一式六份)统一报送科学基金委员会对口科学部;将本单位申请项目清单及按规定录制的全部申请书简表内容的软盘报送综合计划局;并同时报送本单位应结题项目的有关材料。

  第十六条 申请各类项目时,均按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按项交纳评审费,由申请者所在单位统一汇寄科学基金委员会。未交纳评审费的申请项目,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申请者及所在单位了解申请事宜、购买申请表格和有关资料、复制申请书简表录入程序,可迳向科学基金委员会或就近到科学基金管理工作地区联络网组长单位联系。

 

第四章 青年科学基金��

  第十八条 为促进青年科技工作者的成长和优秀青年人才的脱颖而出,特设立青年科学基金。

  第十九条 青年科学基金的申请者,必须是:

  1.在受理申请当年1月1日未满35周岁。

  2.已取得博士学位或具有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中级需推荐)。

  3.具有领导一个研究组开展创新研究工作的能力。项目组的主要成员以青年为主体。

  第二十条 受资助者只能获得一次青年科学基金的资助。如要求继续资助,可申报其它类型项目。

 

第五章 地区科学基金

  第二十一条 为加强对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等科学研究基础薄弱地区研究工作的支持,促进全民族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特设立地区科学基金。

  第二十二条 地区科学基金接受内蒙古、宁夏、青海、新疆、西藏、广西、海南、云南、贵州、江西等省、自治区和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所属单位(以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为主)科研人员的申请。重点支持结合当地条件和特点的研究项目。

  第二十三条 在上述限定地区内的国务院各部委、中国科学院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所属单位的科研人员,以及其他地区在上述限定地区兼职的科研人员均不得作为申请项目的负责人提出申请,但可作为合作者参加。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国外留学人员,可在回国前按科学基金委员会规定的申请时间通过国内接收单位提出申请。项目获准后,待申请者回国工作,即予资助。保留时间为一年。

  第二十五条 外藉客座科研人员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科研人员可作为项目组主要成员参加在内地进行的研究工作。

  第二十六条 科学基金委员会专职及兼聘人员(兼聘期内)不得申请或参加科学基金项目。

  第二十七条 为维护良好的科研道德,凡在科学基金申请中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并核实后,将取消其当年及次年申请资格。对情节恶劣者,将通报批评,直至永远不受理其申请。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2年10月28日公布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申请办法》同时废止。科学基金委员会以往颁发的有关规定若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科学基金委员会责成综合计划局负责解释本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1996年11月20日委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简称科学基金委员会)根据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科学发展的趋势和基础性研究工作的特点,设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简称重点项目)。重点项目经费按一定比例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中划出,专款专用。

  第二条 重点项目应瞄准国家目标,把握世界科学前沿,针对我国已有较好基础、接近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研究领域或新学科生长点开展系统、深入的研究工作,特别是:

  1.学科布局中关键问题及对学科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的学科前沿;

  2.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应用前景和带动作用的研究领域;

  3.能充分发挥我国资源或自然条件特色的研究领域。

  第三条 科学基金委员会发布的重点项目研究领域来源于:

  1.科学基金委员会学科发展战略和优先资助领域;

  2.已获得重要进展、深入研究可望取得突破性成果的科学基金面上项目;

  3.科研人员根据科学技术发展趋势和国内已具优势的工作基础提出的建议。

  第四条 重点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有先进的研究目标,明确的科学问题,创新的学术思想,合理的研究方案以及必要的实验研究条件;

  2.有高水平的、活跃在科学前沿的学术带头人和精干的研究队伍;

  3.有国内领先的研究工作基础,近期可望取得重要成果或突破性进展。

  第五条 重点项目应体现有限目标、有限规模、重点突出、队伍精干和重视学科交叉与渗透的原则。项目不设子课题,一般由一个单位承担,确有必要时,合作研究单位不超过3个。研究期限为四年左右。

  第六条 重点项目在五年规划的基础上,每年按计划组织实施。重点项目在公布申请指南、受理申请、同行评议、学科评审组评审、年度报告与拨款等工作环节与面上项目同步。除本办法特别说明外,使用与面上项目相同的表格、计算机软盘和相同的填报要求,但需在封面左上角注明“重点项目”字样。

  第七条 重点项目的立项、评审工作贯彻“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评审原则,执行科学基金委员会回避与保密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立项与申请

  第八条 科学基金委员会科学部按照重点项目经费额度和项目数控制指标,确定“九五”期间重点项目总体计划。科学基金委员会鼓励组织学科交叉研究重点项目,并对其中跨科学部学科交叉重点项目给予经费匹配。

  第九条 科学基金委员会随时接受科研人员提出的重点项目立项建议。科学部在充分研究优先资助领域和科学技术发展趋势以及广泛征求同行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对收到的立项建议和拟纳入重点项目支持的面上项目进行筛选,并提出次年度拟立重点项目的研究领域。

  第十条 学科评审组对科学部提出的重点项目研究领域进行讨论审议,差额投票遴选,以无记名投票、超过半数通过的方式,确定次年度受理申请的重点项目研究领域,并拟定相应的申请指南初稿。

  第十一条 科学部将学科评审组确定的重点项目研究领域报分管委主任逐项审核,并经科学基金委员会委务会议审查批准,通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指南》向社会发布。申请指南包括领域名称、有关内容与要求、拟资助金额及受理学科等。

  第十二条 凡符合基金项目申请条件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科研人员,均可根据当年重点项目申请指南,定向提出申请。申请者(申请项目负责人)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项目组主要成员申请重大、重点项目的项数限为一项。在研重大、重点项目的项目主持人、课题负责人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项目组主要成员不得参加新重点项目的申请。当年结题的可以提前提出申请,但需在研项目验收结题后方可承担新的重点项目。

  离、退休人员不能作为申请者提出申请,可作为项目组主要成员参加申请。

 

第三章 评审与批准

  第十三条 科学部将申请书初筛后按项目汇总送同行专家评议,评议专家对每份申请填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同行评议意见》,对一个项目的全部申请填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同行评议综合意见》,每份申请的有效同行评议意见应不少于5份。

  第十四条 科学部对同行评议意见分析、归纳后连同全部申请书、同行评议材料提交学科评审组评审。根据需要可邀请同行评议专家参加评审,也可安排申请者到会答辩,确有必要时还可以组织专项评审论证。对承担过重大、重点项目的申请者,应在原项目验收结题的基础上,认真考核其项目的完成情况。重点项目的评审结果应以无记名投票、超过半数通过的方式予以确认。

  第十五条 每个重点项目的评审都应选出最优申请予以资助,一般不宜将几份申请组织成一个项目。在条件相近时,利用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申请予以优先支持。评审结束后,科学部填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评审意见》。

  第十六条 科学部将重点项目评审结果报分管委主任逐项审核,并将当年度重点项目资助计划提交委务会议审查批准,根据审批结果向项目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下达《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批准通知》。

 

第四章 计划实施与管理��

  第十七条 科学基金委员会对重点项目采取逐项跟踪、中期检查、结题验收等办法加强管理。

  重点项目的承担单位应将项目列入本单位的重点科研计划,提供实施计划所需的工作条件,确保研究计划的完成。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接到批准通知后一个月内,应在申请书基础上,根据审批意见,填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研究计划书》(一式三份)报主管科学部核准后作为拨款、检查和验收的依据,科学部将该研究计划一份转综合计划局备案。

  第十九条 凡联合资助的项目,科学部应在计划实施前,就资助金额、拨款方式、经费使用范围、各方的权利与义务等商综合计划局后与联合资助单位签订“协议书”,并送综合计划局备案。

  第二十条 重点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和研究计划的变更及项目的暂缓拨款、中止等事宜,按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的有关规定执行,由科学部审批,并送综合计划局备案。项目中止,结余经费纳回科学部重点项目经费。项目负责人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主要成员不得因申请新的重大、重点项目而退出在研的重点项目。

  第二十一条 重点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每年应填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年度进展报告》,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于次年1月15日前报送对口科学部一份。

  第二十二条 重点项目实施中期,科学部应选取适当方式对项目进行检查。根据情况,对研究计划和资助经费进行调整。中期检查结束后,科学部填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中期检查报告》,并送综合计划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重点项目经费分年度拨至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第一次于项目批准年末拨出资助金额的40%;以后3次按资助金额的30%、20%、10%于每年第一季度末拨出。项目经费的使用与管理,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重点项目应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并将其纳入项目的研究计划。原则上项目总经费的10%可用来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实施办法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资助“九五”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的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重点项目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专利以及鉴定证书、成果报道等,均应标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和项目批准号。联合资助项目的研究成果可同时标注联合资助单位名称。重点项目结题后3年内,科学基金委员会仍将对有关专著、论文被引用以及新发表的情况,成果鉴定、获奖及推广效益情况等实行跟踪管理。

 

第五章 验收与结题

  第二十六条 重点项目验收工作应于执行期限终止后3个月内完成。科学部确定验收方式后,商项目负责人做出验收工作的安排。联合资助项目需与联合资助方协商组织验收。重点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为研究计划的完成情况、取得的成果及水平以及人才培养和国际合作与交流的成效等。

  第二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执行期限终止后,填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决算表》,报本单位科学基金管理部门,据以填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决算汇总表》上报科学基金委员会。项目负责人应于验收前1个月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总结报告》及录有结题简表的计算机软盘报送有关科学部。科学部会同综合计划局审查合格后,组织验收。

  第二十八条 重点项目依靠专家进行验收,验收专家组成员不少于5人。验收工作可采用通信评议形式,也可召开验收会议或结合学术活动进行。科学部根据专家验收意见填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验收评议书》。

  第二十九条 科学部将验收评议书报分管委主任审核批准,并送综合计划局办理结题手续。重点项目验收结题批准后,科学基金委员会签署《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结题通知》,连同对该项目的验收意见发至重点项目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三十条 重点项目结题通知发出后3个月内完成档案归档。科学基金委员会的归档工作,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资助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执行。项目承担单位的归档工作,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1995年5月15日公布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九五”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科学基金委员会以往颁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学基金委员会责成综合计划局负责解释。

                             

图说轻工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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