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轻院2002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办法

时间:2002-02-25浏览:20设置



郑州轻工业学院2002年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合理配置毕业生资源,根据国家教育部和河南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方针原则

1.我院2002年毕业生就业工作以国家教育部和人事部关于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政策为依据,既要进一步推进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又要保持政策的连续性;既要促进毕业生充分就业,又要实现毕业生资源的合理配置,积极发挥以高校为基础的毕业生就业市场的服务、指导和调节作用。

2.我院毕业生就业工作将继续坚持“对国家负责”和“对毕业生负责”的一致性原则,继续推行和逐步完善“国家宏观调控、学校推荐、学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模式;引导、鼓励和教育毕业生面向基层、到国家最需要的地方去建功立业,走艰苦创业、科技创业、自主创业的成才之路。

3.我院毕业生就业工作在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

二、具体办法

1.国家计划招收的并轨生和高职生就业实行以学校为主导的“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的办法,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根据地区发展需要自主择业; 

2.国家计划招收的并轨毕业生和高职生,在上报建议就业方案前未落实到具体单位的或协议手续不全者,毕业时原则上将按各省、市(区)要求全部派回家庭所在地,由当地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推荐就业或自谋职业:

(1)无具体就业单位的非河南省生源毕业生将按照其生源省(区)要求直接发给其《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简称《就业报到证》,介绍到生源地就业主管部门,档案和户口关系随《就业报到证》迁转,其就业办法按照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2)无具体就业单位的河南省生源毕业生原则上在毕业时均发给《就业报到证》,介绍到生源所在地级市或地区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档案和户口关系随《就业报到证》迁转,其就业办法按当地的相关政策在规定的择业期限内自主择业(河南省择业期限为2年),并由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相关就业报到手续;若在择业期内需跨地市就业的,必须经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同意,报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批后,由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就业报到手续,办理跨地市就业手续的期限为一年(即截止到2003年6月30日)。但初次派到河南省就业的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申请改派不得出省。

3.结业生国家不负责安排。在规定的时间内,学校可向用人单位推荐或自荐,有用人单位接收可以发给《就业报到证》,无单位接收则由毕业生本人将其档案、户口关系转至其家庭所在地,自谋职业。

4.参加“双选”的毕业生须使用由学院统一编号后下发的《协议书》和《推荐表》;若根据地方要求必须使用该地方协议的,毕业生在上交《协议书》时,必须连同原学院下发的三份《协议书》一起上交,否则不予纳入就业方案。

5.根据河南省有关文件要求,进一步简化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审核程序,国家和省重点企业及县以下单位接收毕业生,经企业人事部门或县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即可列入就业方案并办理就业手续,不再经市地就业主管部门审批。

6.认真贯彻优生优分的原则,凡被评为优秀毕业生的,学校将积极向用人单位推荐,帮助其就业。

7.2002年我院上报毕业生就业建议方案时间原则上为2002年5月10日。毕业生所签订的《协议书》必须在上报建议方案前上交到所在系党总支,由各系党总支副书记统一送交院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进行审核。

8.为保证就业工作的严肃性,凡申请补办就业《协议书》或在上报方案后要求调整方案的均按违约处理;调整就业方案的必须有原签约单位的退函和待调整单位的接收函。就业方案下达后,按就业方案就业的毕业生原则上不再进行调整。

9.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每人一号,不得私自转借他人,否则学校将追究当事双方责任,进行严肃处理。

10.本实施办法如与河南省相关规定相悖,以河南省相关规定为准。

三、本实施办法由院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郑州轻工业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2002年2月25日

 

图说轻工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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