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
申 请 须 知
(2OO2年度)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政府专项基金。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创新基金的管理工作。
国务院已批准设立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专门支持各类涉及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项目,并且科技部、财政部业已发布实施相关管理办法,科技型中小企业中涉及农业领域的项目将转由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择优支持。创新基金本年度不受理各类涉及农业(含农业、林业和水利等)技术领域的项目申请。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的具体项目申请指南、申请时间等由科技部另行制订和公告。
一、创新基金支持的对象
(一)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含量高,创新性较强,技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2、必须是以生产、销售和盈利为目的,产品有明确的市场需求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可以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有望形成新兴产业。
(二)承担创新基金支持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申请支持的项目必须在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主营范围内。
3、领导班子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并有持续创新的意识。
4、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5%。申请当年注册的新办企业不受此款限制。
6、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三)创新基金重点支持的对象
1、重点支持的项目
(1)高新技术领域中自主创新性强、技术含量高、具有竞争力、市场前景好的研究开发项目;
(2)科技成果转化,特别是“863”计划、攻关计划、重大科技专项相关成果的产业化项目,以及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项目;
(3)具有一定技术含量,在国际市场上有较强竞争力,以出口为导向的项目,特别是具有我国传统优势,加入WTO后能带来更多市场机遇的项目;
(4)有一定基础的初创期企业,尤其是孵化器内孵化企业的项目,海外留学人员回国创办企业的项目;
(5)西部地区具有一定技术含量、市场前景好、技术成熟、有优势、有特色的项目;
(6)《2002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若干重点项目指南》中的项目。
2、重点支持的企业
(1)技术水平高、持续创新能力强、管理科学、产品市场前景好和成长性好的企业;
(2)科技人员或海外留学人员携带具有良好产业化前景的高新技术项目创办的企业;
(四)创新基金不支持的对象
1、不支持的项目
(1)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
(2)无自主创新的单纯技术引进的项目;
(3)低水平重复项目、一般加工工业项目和单纯的基本建设项目;
(4)知识产权不清晰或有权属纠纷的项目;
(5)实施周期过长或投资规模过大的项目;
(6)对社会或自然环境有不良影响的项目;
(7)国防专用项目;
(8)《2002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若干重点项目指南》中明确不支持的项目。
2、不支持的企业
(1)外商独资企业和中方拥有股权未超过50%的中外合资企业(留学人员创办的企业除外);
(2)已经上市的企业以及上市企业占有50%以上股份的企业等。
二、 创新基金支持方式
根据企业的不同特点和项目所处的不同阶段,创新基金分别以贷款贴息、无偿资助等不同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
(一)贷款贴息
1、主要用于支持产品具有一定的创新性,需要中试或扩大规模,形成批量生产,银行已经给予贷款或意向给予贷款的项目。2002年度贷款贴息项目的贷款有效期(以贷款合同签定日期为准)自2001年4月1日起至项目计划完成时间止。
2、项目计划新增投资额一般在3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执行期为一年以上(执行期从项目申报之日起),三年以内。
3、贷款贴息的贴息总额可按贷款有效期内发生贷款(近期完成投资额加上计划新增投资额中的贷款部分)的实际利息计算;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不超过200万元。
4、企业经科技担保机构进行担保所获得的贷款,项目符合条件时,创新基金重点进行贴息支持。
(二)无偿资助
1、主要用于技术创新产品在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
2、企业注册资本最低不得少于30万元。
3、申请无偿资助的项目,原则上目前尚未有销售。
4、无偿资助支持的项目执行期为两年,项目计划实现的技术、经济指标原则上应按满两年进行测算;项目完成时要形成一定的生产能力,并且在项目完成当年实现销售(一类新药和中药二类新药项目完成时要获得新药证书,可以暂无销售)。创新基金一般不支持实施期不满两年的项目,也不支持项目完成时仍无法实现销售的项目(一类新药和中药二类新药项目除外)。
5、项目计划新增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确定,投资结构合理。
6、在项目计划新增投资中,企业需有与申请创新基金数额等额以上的自有资金匹配。一般情况下,企业申请资助数额不应大于企业的净资产数额。
7、为了达到共同支持创新项目的目的,地方政府部门对项目应有不低于创新基金支持数额50%的支持资金(西部地区可以少于50%);同等条件下,地方政府部门支持多的项目,创新基金将重点支持。
地方政府的支持资金应为项目申请创新基金当年或创新基金支持之后地方政府部门对该项目的资助;地方政府所承诺的支持资金必须在创新基金正式立项之后的半年内下达给企业50%以上,并在项目完成验收之前全部下达企业。
8、创新基金资助数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不超过200万元。为保证项目资金的落实,对申请数额超过100万元的项目,当申请额与拟支持数额差距大于50万元时,企业需重新提供资金筹措方案及相应的证明,审核合格后才确定是否支持。
9、企业应独立或共同拥有申请项目的知识产权,技术购买的项目不得申请无偿资助支持。
三、创新基金的申请
(一)申请时间
2002年度项目的申请时间为4月1日至10月31日,接受申请截止时间以申请材料寄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准;其中专题评审项目(目录详见《2002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若干重点项目指南》)的申请截止时间为9月10日,按收到申请材料邮戳日期为准。
(二)申请程序
符合创新基金申请条件的项目,企业可按下列程序提出申请:
1、到管理中心指定的申请资料发行机构或当地科技主管部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购买《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申请材料汇总》,并认真阅读和了解有关要求。
2、按要求准备申请材料,并按规定格式录制软磁盘(具体要求详见“申请材料”部分)。
3、企业将申请材料送推荐单位。推荐单位按有关文件及本须知要求进行审核,对通过审核的项目进行推荐,并按统一要求填写推荐意见表,按规定格式录制软磁盘。
4、装订申请材料(具体要求详见“申请材料”部分),并在规定时间内将申请材料邮寄管理中心。申请材料寄出后,非经管理中心要求,不得更改或增减。
为帮助企业把握拟申请的项目,申请企业可在正式申请前通过创新基金网站(www.innofund.gov.cn)的“项目预申请”栏目进行预申请。预申请不作为项目申请的必须程序。
(三)申请材料
申请创新基金支持的企业,应实事求是地认真撰写、组织和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申请书》
(1)申请企业需在计算机中安装管理中心提供的申请软件(软件及软件使用说明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申请材料汇总》中提供);认真按填写说明规定录入相关内容,并打印出完整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申请书》。非按创新基金系统软件填写并打印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申请书》无效。
(2)企业必须使用本年度管理中心制定的申请书格式,不得擅自更改,使用过期格式或更改格式的申请书无效。
(3)企业申请项目的“起始时间”应是企业提出申请的时间,起始时间应与申请书封面的“填报日期”一致。
(4)企业应明确选择一种创新基金的支持方式。本年度一些技术领域的项目,创新基金只以贷款贴息方式支持,请特别注意《2002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若干重点项目指南》中相关条目的具体要求。
(5)申请无偿资助支持的项目,项目执行期应写满两年,即项目“计划完成时间”为项目申请时间后的两年(如2002年6月提出申请,项目计划完成时间为2004年6月)。项目计划实现的技术、经济指标均按上述时间测算。申请贷款贴息支持的项目,项目执行期应为项目申请时间后的一年至三年,项目计划实现的技术、经济指标均应按上述时间测算。
(6)申请贷款贴息支持的项目,贴息的总额可按贷款有效期内(自2001年4月1日起,至项目计划完成时间止)发生贷款(近期完成投资额加上计划新增投资额中的贷款部分)的实际利息计算。
申请贷款贴息支持的项目,必须分别由企业开户所在地银行信贷部门和贷款审批银行(必须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可以经营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在申请书的“信贷部门意见”栏目中签署详细、明确的承贷意见。自2001年4月1日起至企业申请时,企业如与信贷机构签订了借款合同,应将借款合同(复印件)作为申请材料附件,并在申请书的“信贷部门意见”栏目中加以说明。经科技担保机构担保所获得的贷款,需附有关担保证明材料。项目立项后,企业应积极联系和配合所在地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一年内未能与银行签定借款合同的,管理中心将取消对其的贴息计划。
(7)申请书中的“认证密码”是企业提交申请后在创新基金网站了解、跟踪项目状态和结果的“钥匙”,务必填写准确无误,不设置“认证密码”的,将无法了解项目状态和结果。管理中心不负责项目申请后的查询。
2、《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1)《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创新基金项目评审依据的主要文件,企业必须按《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提纲》(《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申请材料汇总》中提供)要求编制。报告中所涉及的有关数据(经济指标、技术指标)必须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申请书》一致,其阶段目标要可以考核监理。报告编制完成后,由企业自行组织或由项目推荐单位组织三名以上具有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对该报告进行论证,该论证不得以其它形式替代。论证意见及论证专家名单附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后。
(2)《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须将主要内容摘要按要求录制在申请软磁盘相应栏目中。为保证内容的完整和翔实,不允许将软磁盘录入格式直接打印成文作为申报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可行性报告》书面材料。专家论证意见和专家名单亦应要求录制在申请软盘中。录入软盘的数据及主要内容必须与书面材料一致。
(3)申请无偿资助方式支持的项目(研发阶段、中试阶段),在项目完成时要有销售收入。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有明确的、实事求是的销售测算。
3、《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申请项目概要》
按《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申请项目概要编制提纲》(《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申请材料汇总》中提供)编制。其内容须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致,可以直接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摘取。
4、《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合同》草本
(1)为帮助申请企业了解立项后企业所具有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对项目实施目标的管理要求,申请企业在录入《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申请书》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可使用申请软件中的“合同草本”功能浏览并打印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合同书》草本。
(2)《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合同》草本中的数据和内容全部取自《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申请书》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若企业修改其内容,只能通过修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申请书》或《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可行性报告》中的相关内容来实现。申请企业在打印合同草本前,要认真核实申请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准确无误后打印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合同》草本。企业法定代表人须在合同草本上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3)项目立项公告后,管理中心将依据《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合同》草本与企业签署正式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合同》。
5、《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推荐意见表》。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推荐意见表》由推荐单位出具并加盖公章。由推荐单位或推荐单位指定的单位按要求将《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推荐意见表》中的内容录入到申请软盘中,并确保软盘内容与书面意见一致。
推荐意见表中要求填写所有的地方支持资金。推荐单位要如实填写本单位是否承诺支持资金、支持方式以及金额;对于非推荐单位承诺或落实的地方政府支持资金,推荐单位有义务进行核实,并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推荐意见表》中的加以说明。
6、申请材料附件
申请材料主要附件包括: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2000年、2001年年度的会计报表和相应的审计报告(含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复印件),2002年度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会计报表必须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报表附注等;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每页需加盖审计单位印章(或盖骑缝章)。
当年注册的新办企业,须报送企业注册时的验资报告和本年度最近一个月的企业会计报表。
(3)可以说明项目情况的证明文件(如技术报告、查新报告、鉴定证书、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等)。
(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限高新技术企业提供)。
(5)国家专卖、专控及特殊行业的产品,须附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批准证明。
(6)留学人员投资(含独资和合资)创办的企业,须提供留学就读学校出具的学位(学历)证书、本人有效身份证明、中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或省级以上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投资资金证明或股权证明等文件。
(7)能说明项目知识产权归属及授权使用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如: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技术合同等)。企业与技术持有单位合作的项目签定技术合同时,技术持有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质的单位。
(8)与项目和企业有关的其它参考材料 (如列入国家或地方计划的有关批准文件、环保证明、奖励证明、用户定单、产品照片等)。
一些技术领域的项目,由于评审项目需要,必须特别提供部分附件或说明,务请申请企业认真阅读《2002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若干重点项目指南》,并按相关栏目的具体要求提供材料。
7.申请材料的装订和报送方式
申请材料按A4纸张尺寸印制。用管理中心统一提供的申请材料包装封面和装订钉装订成册,一式五份。材料装订顺序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申请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合同》草本、《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推荐意见表》、申请材料附件目录、申请材料附件等。材料装订成册后要在书脊上标明项目名称。《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申请项目概要》独立装订和包装,一式四份。录有完整信息(企业的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推荐单位意见和推荐单位信息等)的软磁盘一式两张,软盘标签上要注明申请企业名称和申请项目名称。
以上书面材料和软磁盘在规定时间内同时邮寄管理中心。管理中心不接受企业或推荐单位来人报送的材料。
管理中心的通讯地址:
北京3823信箱 北京复兴路甲1号
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受理部
邮政编码:100038
E-mail:shoul2@innofund.gov.cn
企业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如发现弄虚作假,管理中心将不再受理该企业的申请,并将保留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力。
(四)推荐单位
1、企业提出的项目申请须经一个推荐单位推荐。推荐单位一般应在企业所在地区选择。推荐单位必须是熟悉企业及申请项目情况的地市以上(含地市)人民政府的科技主管部门、地市以上(含地市)人民政府的行业主管部门、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推荐单位需对企业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作出评价;对地方政府提供或承诺的支持资金进行核实;并认真填写《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推荐意见表》。
3、推荐单位必须严肃、认真、科学、公正、高效地履行其职责,积极、热情地为企业做好服务工作。如发现有重大失误或虚假行为,管理中心将不再受理其推荐的项目。
(五)申请咨询和申请资料的获取
创新基金的有关文件、信息和资料等可从创新基金网站上浏览;同时可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科技主管部门、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咨询和购买;也可直接向管理中心指定的申请资料发行机构购买。
(六)注意事项
1、在同一年度内,同一个企业只能申请一个项目。企业应根据申请支持的项目所处的阶段和企业的具体情况,明确选择一种相应的支持方式。
2、经受理审查确定为不受理的项目,修改补充后可在当年再申请一次;经立项审查确定为不立项的项目,当年不得再次申请,申请企业也不能再申请其他项目。
3、已获得创新基金支持的企业,必须在已立项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申请新项目。验收基本合格的项目,承担企业当年不得申请新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承担企业原则上三年内不得申请新项目。
四、受理
(一)受理审查
1、管理中心负责受理创新基金项目的申请,并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
2、经受理审查需要补充相关材料的,管理中心将与企业或推荐单位联系,企业须在自管理中心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补齐有关资料,过时管理中心将按不受理处理,并在当年内不再次受理此项目。
3、企业申请材料一律不退还。申请企业应根据需要预留备份申请材料。
(二)受理情况查询
1、管理中心原则上不负责项目申请后的查询。
2、企业可通过企业法人代码和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申请书》中自设的认证密码,从创新基金网站的“在线服务及网上办公”栏目上查询申请项目在受理和立项审查过程中的状态信息。
3、受理审查不合格的项目,管理中心原则上在收到申请之日(专题评审项目自专题评审受理截止之日)起两个月内,通过创新基金网站上发出《不受理通知书》,不再发出书面《不受理通知书》。
4、推荐单位可通过推荐单位代码(由管理中心提供)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推荐意见表》中自设的认证密码,从创新基金网站的“在线服务及网上办公”栏目上查询所推荐的项目受理和立项审查过程中的状态信息。
五、立项及监理验收
(一)立项审批
1、受理审查合格的项目,管理中心将组织有关专家和机构对其进行立项审查,并根据需要组织部分项目进行答辩。
2、通过立项审查并报经科技部、财政部批准的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管理中心将在创新基金网站以及《科技日报》、《中国财经报》、《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导报》等相关新闻媒体上发布立项项目公告。立项审查未通过的项目,管理中心一般自对该项目进行受理审查之日(专题评审项目自专题评审截止之日)起四个月内,在创新基金网站上发出《不立项通知书》(通过“在线服务及网上办公”栏目查询)。不再发出书面《不立项通知书》。
3、立项项目公告发布之日起的四周内为立项项目异议期,管理中心受理项目异议。项目异议受理电话:010-68515522-309,E-mail:tous@innofund.gov.cn
异议期内,项目推荐单位负责立项项目的实地审验、地方政府匹配资金的落实。项目有重大异议、项目及项目承担单位发生重大变化、地方政府匹配资金不能落实等的项目,管理中心将推迟与项目承担单位签定项目合同,直至取消支持计划。
4、管理中心在异议期后向立项项目承担企业寄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并与企业、推荐单位签订《合同》;《合同》一经生效,管理中心将分期拨付项目资金。
5.为能准确反映创新基金、地方匹配及企业自筹资金的到位情况和使用情况,确保专款专用,并有利于对其进行监督检查,无偿资助项目的承担单位,须对项目的创新基金、地方匹配及企业自筹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二)监理验收
1、管理中心对创新基金项目的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合同》是监理工作的主要依据。监理的要求与相关文件将与《合同》一并寄送企业。
2、管理中心委托项目所在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科技主管部门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基金项目的监督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地方监理单位”), 并根据项目推荐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对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3、基金项目承担企业须在项目执行期内,根据管理中心的要求,按时上报《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监理信息调查表》和《统计快报》。地方监理单位按要求上报《项目监理意见表》。
4、管理中心根据项目执行情况确定贷款贴息项目的首次拨款和无偿资助项目的第二次拨款的时间和数额。
5、基金项目执行期间,如发生在《合同》中未做明确规定、或因不可抗拒因素需对《合同》有关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的情况,基金项目承担单位需及时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文件。
6、基金项目《合同》到期时均应进行项目验收,《合同》是验收工作的主要依据。管理中心根据项目验收结果,确定基金经费余款拨付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