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轻工业学院学会协会管理办法
(讨论稿)
为了繁荣我院的学术交流活动,规范学术团体的管理,促进学术团体的组织建设,保障学术团体开展学术研究与交流等活动的正常进行,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我院经过登记的学会、协会及研究会等学术团体由科研处统一管理。学院成立学会、协会管理基金鼓励广大教师参加国家及省市的学术团体(包括学会、研究会、协会、专业委员会等),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支持其参加学术活动。
第二条 我院为团体会员的学术团体,学院承担部分团体会费,省级每年不超过300元,国家级每年不超过500元。
第三条 我院为挂靠单位的学术团体,学院承担部分办公费用及业务活动费用,省级每年不超过500元,国家级每年不超过1000元。
第四条 我院承担常务理事以上职务的学术团体,每年可报销一次会务费,省级不超过300元,国家级不超过500元。
第五条 各学术团体应在每年的1月底前报上一年的工作总结;在每年的1月份报下一年的工作计划安排。未报工作计划和总结的学术团体或个人参加的学术活动不予资助。
第六条 我院以各学术团体名义主办、承办协办的各级各类学术会议,应在上一年度提出计划,经学院批准后,给予一次性会议补贴。全省性一般不超过3000元,全国性一般不超过5000元,国际性会议补贴标准由院长办公会确定。
第七条 在各级学术组织中担任理事职务以上的教师每年可获得一定的科研工作量,具体标准另行规定。
第七条 各学术组织应在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或高级会员的指导下开展对外交流活动。无以上职务的学术团体,应推荐一名负责人报科研处备案。
第八条 学会、协会管理基金纳入院学术交流基金统一管理,由科研处掌握使用;票据报销按学院财务制度执行。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